12月8日,2020華為手機杯圍棋甲級聯賽在成都武侯進行第11輪的比拼,西藏阜康隊對陣上海清一隊。十輪戰罷,西藏阜康隊以2:2主將勝江西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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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先生婚前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,每月還款2500元,該房屋產權證登記為王先生的名字。1年后,王先生與趙女士辦理結婚登記,婚后兩人共同還款。對于房產兩人并無任何約定,目前房屋已升值到90萬元。現兩人協議離婚,趙女士認為雖然房屋產權證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,但由于兩人婚后共同還貸,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要求分割,趙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嗎?
律師解析:根據《婚姻法解釋(三)》的規定,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,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離婚時若雙方沒有特別約定,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。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。婚后,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,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,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。所以該房屋仍屬于王先生的個人財產,不因婚后兩人共同還貸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。趙女士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的購房款及利息,對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適當補償,但不能主張分割房產。